創投基金管理辦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
六部門關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關于杭州市創業投資
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9〕47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六部門關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0〕313號)同時廢止,已簽訂相關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23日
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市發改委 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穩企業穩增長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政策舉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號)精神,進一步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的積極作用,規范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運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支持對象
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初創期企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支持對象包括:
(一)創業投資機構(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國家有關規定。
2.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在1億元以上,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收資本在500萬元以上,募集資金來源及對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投資領域明確,擁有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3名以上;
4.成功創業企業投資案例3個以上。
(二)初創期企業。
初創期企業是指在杭州市注冊設立,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或具有商業模式創新等非上市企業,且具備下列條件:
1.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下;
2.上一年度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下,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可放寬至1億元。
(三)杭州市重點發展的產業和鼓勵發展的其他新興產業類企業。
二、基金規模和資金來源
引導基金規模為30億元,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三、基金的管理
(一)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作為引導基金的領導機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二)基金管委會下設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創投辦,設在市發改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三)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原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按照市場化原則引入符合條件的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1.對創業投資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合伙協議或出資協議等法律文本;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后管理,每半年向市創投辦書面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四)引導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對引導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等進行動態監管。
四、階段參股
(一)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市創投辦對合作項目盡調報告進行初審后,由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對擬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及擬合作方案進行評審。經評審的合作項目公示7個工作日,報經基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三)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可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國家法律規定允許的組織形式。引導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
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不超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各級政府性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40%。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最低為1億元,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四)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投資杭州市范圍內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2倍;
投資屬于杭州市重點發展領域的企業,由異地遷入杭州,經受托管理機構認定后,可按實際投資額的2倍計算杭州投資額。認定辦法由受托管理機構制定并報市創投辦備案。
2.投資初創期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倍。
3.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投資后上市的除外)。
4.對單個創業企業的累計投資原則不得超過階段參股基金總規模的20%。
5.不得投資于其他投資企業。
6.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五)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每年向受托管理機構遞交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和運營報告。
(六)引導基金收益分配實行先回本后分利。引導基金出資收回資金優先統籌用于引導基金滾存使用。
引導基金一般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滿后,通過清算、減資、退伙、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或出資人)自引導基金投入后4年內(含4年)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且對外投資達到實收資本80%的,其轉讓價格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4年以上7年以內(含7年),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1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減資退出參照執行。
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其他股東(或出資人)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股權的,以公開方式進行轉讓。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發起強制清算:
1.方案批復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和首期出資的;
2.引導基金首次出資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4.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八)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根據事先約定,股東或合伙人共有的剩余財產優先清償引導基金。
五、基金的監管與激勵
(一)受托管理機構接受基金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與指導。
(二)受托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末向市創投辦報送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并提交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三)受托管理機構收取引導基金管理費,根據市創投辦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用比例,當年管理費按照上一年度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計算。年初支付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的一半,其余部分考核后核算撥付。具體標準如下:
1.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獎勵比例為上一年度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的0.6%。
2.引導基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引導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上一年度引導基金實際投資額的0.5%。
(四)市創投辦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不定期檢查考核與監督,對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機構予以解聘,造成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六、其他
(一)嚴格執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杭人大?!?014〕3號)的相關規定,在加強引導基金風險防范的同時,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二)經基金管委會批準,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創投引導母基金,吸引國內外知名創投機構助推杭州創新創業發展。
(三)跟進投資經市創投辦批復后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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